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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案:婚内是非争议下的财产处置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1 起诉请求依法分割北京市某地房屋,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原、被告于 2009 年 5 月 10 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双方均系再婚且常为各自孩子利益争吵,感情渐淡。2019 年 6 月原告搬离婚后共同购买的系争房屋,同年 11 月被告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2022 年 3 月原告起诉离婚未准,2023 年 4 月再次起诉,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现被告已出狱,系争房屋由被告及其父母居住。被告王某辩称,同意分割系争房屋且房屋应归其所有,愿支付原告折价款 180 万元,同时要求分割登记在原告名下的牌号为京 QXXX** 的车辆,还要求分割北京牌照及某牌多用途乘用车的出售款。被告称婚后生活开销由其承担,系争房屋及置换前房屋均由其出资购买,原告未出资且挥霍无度、无心养家,其因新公司涉嫌违法犯罪入狱,原告还存在出轨、家暴行为,要求按比例分割财产以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姻及离婚情况属实,离婚案中查明双方因经济及原告出轨产生隔阂。2009 年 9 月起原、被告多次共同购买、出售房屋,2017 年 3 月购买系争房屋并登记于两人名下。2010 年 3 月至 2021 年 7 月期间,原告多次购买、出售车辆并变更牌照,目前牌照为京 QXXX的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京 XXXX牌照已拍卖出售。审理中双方确认系争房屋与京 QXXX** 车辆的市场价值,原告称相关款项已用于生活花费、律师费等支出,被告提交诸多证据欲证明其主张,后因证据不足不再主张某笔借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共有人共有基础丧失等重大理由出现时,可依法请求分割。在此案里,系争房屋与牌号京 QXXX** 的车辆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共同共有,现双方离婚致共有基础丧失,依法分割财产于法有据。法院依据双方确认的房屋与车辆市场价值、分割意见等,按照照顾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原则酌定房屋归被告所有并由其支付原告折价款,车辆归原告所有并由其支付被告折价款,此判定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原则与司法实践惯例。对于被告要求分割车辆出售款与牌照出售款的诉求,因现有证据表明相关款项已用于置换车辆、日常生活消费及诉讼律师费支出,且无证据证明原告转移财产,法院不予支持其分割请求,这体现了法院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正裁判,既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了一方随意侵占共同财产,为处理类似涉及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婚内过错争议的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范例,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在婚姻财产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