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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债务纷争: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甄别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起诉陈某,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陈某与林某平均承担、共同偿还特定债务,截止起诉日为 4500000 元,陈某支付林某 2250000 元,由林某向林某 偿还全部债务;二是本案诉讼费由林某、陈某各负担二分之一。在婚姻存续期间的 2005 年 月,林某向姐姐林某 借款 800000 元用于购买北京市东城区某处 361 - 2 - 301 号房屋居住。2012 年 月陈某起诉林某离婚,2013 年 月 15 日法院判决离婚,房产另案处理。此后陈某私自更换门锁独占该房,林某只能在海口租房,回京住民宿。2019 年 月 10 日东城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规定林某 于 2019 年 月 30 日前归还林某 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违约金、代垫物业费和宽带费。按此计算,截至目前应偿还本息等共计 4500000 元。2020 年 月法院判决林某、陈某各占房产 50%份额。陈某曾对上述民事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2022 年 月 20 日该诉被驳回,维持原调解书债务。林某称此债务用于购房共同居住,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各承担一半,且因双方经济状况无力独自留房,需变现还债,余款再各享 50%

陈某辩称不同意,认为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林某与他人虚构债务且举证不足,离婚后林某 3 才起诉还款,无债权凭证,不认可房屋使用支出为共同债务。林某与陈某于 2002 年 月 10 日登记结婚,2014 年 月经法院生效判决离婚,婚后育有一女。2005 年 月 15 日,林某与林某 签订协议约定购房款由林某 交清,林某 不得擅自处理房产并需协商还款,该协议有林某、陈某等四人签名。此后双方就房产归属、债务等问题多次诉讼。如 2012 年离婚诉讼中因房屋涉案外人利益未处理,债务因林某 举证不足未被认定;2013 年林某 起诉要求过户被驳回;2014 年陈某起诉分割房屋因购房款偿还及产权归属争议未解决被驳回;2017 年林某 起诉要求过户因协议约定系流押条款被驳回;2019 年林某 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并与林某 达成调解协议;2020 年陈某起诉撤销该调解书被驳回;2020 年林某起诉要求平均承担债务与分割房产,法院判决房产各占 50%份额。经询问,林某 尚未偿还调解书所涉债务,房屋自交付后由双方及孩子居住,离婚后由陈某居住至今,林某 称调解书确认的垫付费用部分由林某 交纳,部分由其父母交纳,并提交相关票据,陈某认可票据真实性,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林某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本案中,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款项用于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此部分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规定应由林某、陈某各负担二分之一,即 4500000 元的一半为 2250000 元。但鉴于林某尚未实际偿还该借款,其要求陈某向其支付该借款一半数额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林某与林某 签订的原始协议未约定,却在林某与陈某离婚后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此调解内容是基于林某与陈某的共同意思,所以不能认定该部分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林某主张陈某共同偿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不能成立。对于垫付费用,也是在林某与陈某离婚后,林某与林某 达成调解协议确定。在原调解案件审理中,林某 未对垫付费用举证,且无法证明该调解内容系基于林某与陈某的共同意思,因此不能认定该项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林某主张陈某共同偿还垫付费用的请求同样不能成立。此判定严格遵循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债务发生的背景、协议约定及调解过程等多方面因素,准确界定了债务性质与各方责任,保障了当事人在婚姻债务纠纷中的合法权益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