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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院落纷争:财产分割协议效力与居住权之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起诉钱某,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赵某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确认离婚协议书中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街的院落由女方居住使用;二是要求钱某承担本案诉讼费。赵某称与钱某原系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合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此前双方达成一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书面协议,钱某同意将涉案院落归女方单独所有。但离婚后钱某反悔,霸占院落,拒不交予赵某居住使用。赵某认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故而起诉维权。钱某辩称不同意赵某诉讼请求,称房子是自己单独所盖,无其他人出资。经审理查明,赵某与钱某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达成的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书中,约定涉案院落于 2009 年 8 月建成,归女方单独所有,协议自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而 2021 年 3 月 15 日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却载明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街西五条 6 号房产归男方所有。双方均认可涉案院落于 2009 年所建,且无建房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院落的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以及赵某居住使用权的诉求能否成立。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此案中,赵某与钱某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达成的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且双方已在 2021 年 3 月 15 日办理离婚登记。所以,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赵某主张对涉案院落的居住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对涉案院落居住使用权的判定,并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也未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此判定充分遵循了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协议约定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维护了赵某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权威性与稳定性,避免了因一方反悔而导致的协议效力不确定性,维护了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