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份额纠纷:合同效力争议与代理追认判定剖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赵刚起诉赵宇与钱芳,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赵刚诉求:一是确认 2022 年 8 月 15 日钱芳、赵刚、赵宇签订的《协议合同》无效;二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理由是赵宇系其儿子,钱芳系其前妻。此前判决确定北京市房山区 Y 号楼 Y 单元 602 号房屋由钱芳与赵刚按份额共有,北京市房山区良乡 ZZZZ 地块 Z 号楼 Z 单元 3303 号房屋由钱芳、赵刚、赵宇按份额共有。在(2022)京 0111 民初 6666 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中,赵宇作为赵刚诉讼代理人,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赵刚持有的两套房屋份额转让给自己以实现房屋置换偿还执行债务。赵刚知晓后认为权益被侵,遂起诉。赵宇辩称协议有效,因赵刚签了委托书,且调解时法院给钱芳打过电话。钱芳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称依一事不再理原则,协议书经法律文书确认,原告再审被驳回,赵宇与钱芳无血缘关系,赵刚起诉钱芳是滥用诉权。经审查查明,2019 年 3 月 15 日判决 602 号房屋钱芳享有 75%份额,赵刚享有 25%份额;2022 年 9 月 20 日判决 3303 号房屋钱芳享有 50%份额,赵刚享有 35%份额,赵宇享有 15%份额,两判决均已生效。2022 年 8 月 8 日钱芳与赵宇签《协议合同》,约定相关房屋份额置换及补偿事宜,2022 年 8 月 15 日赵宇代赵刚在《协议合同》上签字捺印。在(2022)京 0111 民初 6666 号案件中,钱芳起诉理由涉及上述房屋份额置换,后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件中赵刚为赵宇出具授权委托书,落款 2022 年 8 月 10 日,且审理中承办人曾电话告知钱芳调解方案,钱芳认可。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关键在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协议合同》的效力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本案《协议合同》上赵宇代赵刚签名捺印,虽各方对落款日期 2022 年 8 月 15 日各执一词,但在无证据情况下可认定协议成立时间。而关于协议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代理人一般不得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除非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赵刚虽主张赵宇自我代理致协议无效,但他曾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赵宇处理房产事宜,且在(2022)京 0111 民初 6666 号案件审理中,承办人就依据《协议合同》达成的调解协议告知赵刚,赵刚无异议,因调解协议与《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应视为赵刚对《协议合同》的追认。所以,《协议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赵刚基于赵宇自我代理或无权代理主张协议无效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此判定严格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综合案件事实情况,准确认定了协议效力,保障了各方在合法框架内的权益界定与处置。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