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引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柳某与沈某原为夫妻,2015年12月11日在x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八万元共同债务由柳某承担,柳某偿还后,沈某同意补偿其八万元,未明确给付时间。柳某已按约定还清八万元债务,但沈某仅偿还23000元,剩余57000元未还。柳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偿还本金57000元及利息1363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沈某书面答辩称,双方曾约定只需归还5万元,且因孩子抚养及经济困难,暂无能力偿还剩余款项。法院经审理确认,柳某已全部结清八万元债务,沈某已偿还23000元,剩余57000元未还。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本案中,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柳某已还清八万元债务的情况下,沈某应依约将该八万元补偿给柳某。双方虽未对具体给付时间作出限制,但双方对此还款期限应有一定预期,现距柳某的最后一笔借款结清之日已达八年之久,沈某仍欠付柳某57000元,已超出柳某作出该调解协议时的合理预期,且柳某在此期间曾多次催要,因此,其有权要求沈某依约支付剩余款项。故对于柳某要求沈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7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关于柳某所主张的利息,由于双方并未明确具体给付时间,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应予支持。关于沈某所主张的,双方约定好8万元债务沈某只需偿还5万元,由于柳某对此并不认可,且沈某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故不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