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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中涉及房屋产权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连某与黄某再婚育有一女后,因矛盾多次起诉离婚,最终于2023年3月11日获判离婚。双方对婚姻期间购买的案涉房屋存在争议,连某称房屋首付款及部分贷款由其父母出资,而黄某父母曾主张借名买房但被法院驳回。房屋于婚姻期间过户至连某、黄某名下,黄某认为此系附条件赠与以挽回婚姻,条件失败后要求撤销赠与,仅认可连某享有共同还贷对应的5.71%份额;连某则主张应享有房屋50%产权,并申请评估房屋价值为780万元,请求黄某支付相应折价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案涉房屋系黄某婚前出资购买,婚后双方曾共同清偿购买案涉房屋的贷款,黄某在婚姻期间将案涉房屋从黄某名下变更登记至连某、黄某双方名下,故应认定案涉房屋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连某、黄某离婚时,未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现连某有权要求分割该房屋。对于案涉房产的价款认定,参照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为780万元。对于共同财产案涉房屋的分割,综合考虑案涉房屋的出资来源、双方对案涉房屋的贡献,黄某在婚姻期间将案涉房屋从黄某名下过户登记至连某、黄某双方名下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巩固夫妻关系以及婚后双方共同清偿房屋贷款、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并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该房屋以归黄某所有为宜,由黄某给付连某房屋价款百分之二十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