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判决准予当事人离婚,应主要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曾某、罗某甲约于1970年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罗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罗某丙。曾某、罗某甲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等问题而产生矛盾,严重影响夫妻感情,曾某遂于2014年x月x日提起本案诉讼。对此罗某甲表示同意离婚。
曾某主张登记在罗某甲父亲名下的xx市xx区xx路xx南巷x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罗某甲父亲现已去世,但该房屋尚未办理继承手续。曾某主张登记在罗某甲名下的粤A×××**号牌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车辆登记信息显示该车辆因违法未处理已强制注销。
罗某甲主张其向曾某的哥哥借款13000元,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曾某表示确认该笔债务,但其并不清楚款项用于何处,故不同意承担该笔债务。
曾某主张其与女儿罗某乙的智力有问题,均由罗某甲造成,罗某甲亦没有承担两个女儿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故要求罗某甲支付赔偿款60000元。对此罗某甲不予确认,表示结婚多年来曾某并未工作,故家庭开支由其承担,对此曾某确认其没有外出工作。曾某的代理人即女儿罗某丙亦表示罗某甲存在家庭暴力、婚外情的事实。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准予当事人离婚,应主要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现曾某起诉要求离婚,对此罗某甲表示同意离婚。据此本院确认曾某、罗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
xx市xx区xx路xx巷x号房屋登记在罗某甲已去世的父亲名下,尚未办理继承手续,故曾某要求处理该房屋产权于法无据,对此不予支持。曾某可待该房产继承后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粤A×××**号牌汽车已强制注销,故曾某主张处理该车辆于法无据,对此不予支持。
曾某、罗某甲确认罗某甲向曾某的哥哥借款13000元,但罗某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罗某甲主张该笔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根据曾某的女儿的陈述,采纳曾某的意见,认定罗某甲存在家庭暴力和婚外情的事实,故曾某要求罗某甲支付赔偿款于法有据,酌定罗某甲应向曾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曾某主张罗某甲没有承担家庭生活开支,但曾某确认其并未出外工作,故罗某甲称家庭生活开支由其承担的陈述较为可信,因此曾某据此要求罗某甲支付赔偿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