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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勾x与李x于1992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某,现已成年,现勾x以李x下岗后经常酗酒,怀疑勾x,经常与勾x打闹为由提出离婚。经询问,被告李x同意离婚。
另查,李x在xx市xx街道xx有建筑面积47.60平方米公有住。院内有约40-50平方米倒坐临建平房。勾x、李x婚后和李x父母分别居住在临建二个房屋内,公有房屋由李x兄嫂居住,李x兄嫂子搬走后,公有房屋由勾x、李x居住。1996年末,公有房屋由李x父亲购买转为李x父亲名下。李x父亲去世前,勾x、李x在原有倒坐房屋基础上接建约120平方米,形成现在的160平方米的临建房。李x父亲去世后,经(xx)新证民字第xx号继承权公证书公证,李x父亲名下47.60住宅由李x父母共同所有,李x父亲所有的一半房产由李x亮继承,被告母亲的一半房产给李x亮所有。李x对勾x提出欠款无异议。
再查,勾x、李x债务如下,欠李x英7万元、欠李x亮母亲5万元(有2万元在原告手中)、欠李x姐夫亲属6200元,勾x出走后李x以个人名义借李x5万元,用于女儿办工作,钱在其女儿手中。欠勾x、父亲1万元,欠勾x哥哥共计6000元,欠勾x、侄子1500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勾x要求离婚,李x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破裂,可准予双方离婚。47.6平方米正房有一半是勾x、李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x继承所得,应为共同财产,另一半是李x母亲赠予李x所得,且现该房产所有权人是李x,故这另一半应为李x婚前财产。勾x、李x婚后共同扩建临建部分为双方共同财产。欠李荣5万元,系勾x、李x分居后李x所借,拟用于为女儿学习办理工作所用,且尚在女儿手中,因其女儿已经成年可待支配后由其女儿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