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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陆先生与罗女士××××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陆某甲,于××××年××月××日生育次子陆某乙。陆先生、罗女士婚后初期感情良好,2002年开始陆先生因工作较少回家,导致双方沟通较少。而陆先生在外工作期间,陆先生的母亲及孩子均由罗女士照顾和抚养。陆先生、罗女士2011年开始分居,陆先生遂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年××月××日,陆先生与第三人罗生育一子陆某丙。

2006年1月18日,xxxx区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一份,证实被继承人即陆先生父亲陆2000年5月15日去世)的法定继承人妻子关女士、女儿陆、陆、陆、陆、陆放弃继承陆遗有的xxxxxx村地号xx号房屋的二分之一所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陆先生与罗女士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陆先生、罗女士从结婚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应该说夫妻的感情基础比较深厚。近几年,因陆先生工作的原因,双方在一起沟通交流的时间较少,双方因琐事出现一些摩擦,导致夫妻关系受到影响,但没有证据显示双方的矛盾达到了无法调和的程度。陆先生在外工作多年,罗女士独自担起家庭重任,尽心照顾陆先生的母亲及幼子的日常生活,为家庭付出较多。且罗女士在明知陆先生与第三人育有一子的情况下仍然对陆先生不离不弃,对陆先生的母亲悉心照料,亦在陆先生提出离婚后仍要愿意给陆先生一个回心转意的机会,相信只要双方多些沟通与交流,在日常生活中学会尊重和宽容对方,互谅互让,遇事多考虑对方的感受,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和好如初的。综上,本院认为,陆先生与罗女士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陆先生要求与罗女士离婚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