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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某、黄某某经自由恋爱,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2年11月19日,婚生子黄瑞辰出生。近年来,由于黄某某认为张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常两性关系,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感情破裂。2012年6月,张某某曾起诉要求离婚,因黄某某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了张某某的离婚请求,自此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子黄某辰随张某某生活。现张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黄某某离婚、出租车归其所有并平分住房,要求黄某某承担在分居期间其因生活欠下的债务27000元。

另查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居住在黄某某的母亲孟某某名下的楼房。孟某某于1997年病故。2005年9月22日,黄某某的父亲黄某乙与黄某某签订《赠与合同》一份,约定黄某乙将该房屋中的24.335平方米赠与黄某某,黄某某同意接受该项赠与。2005年10月28日,经公证,确认该赠与行为于同日生效,并出具了公证书。同日,经本溪市公证处公证,该房屋属孟某某所有的24.335平方米属孟某某遗产,由黄某某一人继承,并出具了公证书。办理房产继承的公证书表述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死者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死者的父母先于死者死亡,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只有上列四人,故死者孟某某的遗产应由其丈夫黄某乙、长子、次子、三子共同继承”,“现被继承人孟某某的丈夫黄某乙、长子、次子均已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孟某某所遗房产由其三子黄某某一人继承”。2005年10月28日,该房产过户到黄某某名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其子女抚育及共同经营的辽E*****号出租车(挂靠于本溪市某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分割达成协议:婚生子黄某甲由张某某抚育,黄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辽E*****号出租车归张某某所有,张某某给付黄某某车款26万元。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张某某提交的借据复印件、赠与合同一份、公证书两份、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辽E*****号出租车车辆买卖协议书、《本溪市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车辆管理合同》、手机通话详单、李某的保证书一份、所有权证书,可以采信。

【刘颖新律师评议】

张某某、黄某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张某某要求离婚,黄某某同意离婚,应予准予。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因双方在本案审理期间已就子女抚育(婚生子归原告张某某抚养、黄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和共有财产辽E*****号出租车分割(辽E*****号出租车归张某某所有,张某某给付黄某某车款27万元)达成协议,不持异议。对于张某某所陈述的债务,本院认为,债权人均为张某某的直系亲属,与张某某有利害关系且黄某某不予认可,因此本院对于张某某所陈述的债务不予确认。对于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黄某某继承的楼房,应依照办理继承该房产的公证书的内容确定该房产是否应确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公证书已明确载明“黄某乙将该房屋中的24.335平方米赠与黄某某,黄某某同意接受该项赠与”及孟某某所遗遗产24.335平方米由孟某某的丈夫黄性材、长子、次子、三子即黄某某继承,“现被继承人孟某某的丈夫黄性材、长子、次子均已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孟某某所遗房产由其三子黄某某一人继承”,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款(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本院认为,黄某某所继承的该房产属其个人财产,张某某无权要求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十八条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