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所得也应为个人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白女士系被继承人白某的妹妹,白某与李先生于2004年9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白宝秋有位于xx市xx区xx乡xx村xx街14号房产一套,系某婚前个人财产。2010年1月20日,白某与xx市xx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xx市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改造城中村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将位于xx市xx村xx街14号房产置换为62平米房产一套和1552712元拆迁补偿款。2010年8月1日,白某在李某和李某某的见证下,自书写下遗嘱,将位于xx村西北街xx号的房产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权益遗赠给其妹妹白女士享有。2012年11月19日,白某和xx市路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xx市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住宅安置协议书(西北片刘家过道村住安字2012第254号),确定其位于xx村xx街xx号的房产置换后的房产为xx市xx区xx小区xx楼x门xx室。2012年11月30日,白某因病去世。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予以证实。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白某于2010年8月1日书写的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中位于xx路xx号房产有关的所有权益由白女士继承是白某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李某以本案所涉遗产是在白某和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升值,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白某没有权利自己立遗嘱处分该遗产为由抗辩,故认为,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和置换的房屋是该所有人个人房屋产权的权利转换形式,均应属于原所有人个人所有,故对该抗辩,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