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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83年,戴某甲与李某甲相识,1984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1985年11月14日在原合肥市东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1987年1月23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戴X,该子现已成年。

1998年,双方购置合肥市三里庵XX幢XXX室房产一套。2006年,双方购置合肥市君柳河畔X幢XXX室房产一套,该房尚余招商银行贷款本金176652.9元及利息未还。双方确认无其他债权债务。

李某甲曾患右乳癌、宫颈癌,并分别于2002年、2010年进行了治疗。

戴某甲与李某甲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戴某甲于2013年4月要求离婚,法院未予准许。

双方就重大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合肥市三里庵XX幢XXX室房产,归戴某甲所有;合肥市君柳河畔X幢XXX室房产,归李某甲所有,尚余按揭本金176652.9元及利息,由戴某甲负责偿还。李某甲曾经给付的保险费不要求返还。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戴某甲与李某甲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双方应相敬相爱,和睦持家,妥善处理家庭问题,却因琐事互不相容。现戴某甲请求与李某甲离婚,李某甲表示同意,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维持之必要。

X已经成年,无子女抚养问题。

戴某甲与李某甲就重大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至于5.6万元债务是否确实发生,仅凭目前证据难以确认,本案不予处理。

李某甲体弱多病,退休金仅仟余元,考虑其可能存在生活困难,戴某甲应给与李某甲适当帮助。现据情酌定戴某甲自2014年起每年给付李某甲8000元直至2018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