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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立遗嘱人蔡某某系方某甲、蔡某养母,蔡玉芬、方富贵夫妇事情均系职工,方某乙系蔡某某的前婚孙子,自幼随蔡某某、方富贵生活。方富贵于x年x月去世,去世后单位给蔡某某分配位于住房一套。房改中,蔡某某缴纳了购房款元,x年x月x日,西安市房屋管理局颁发房产证,载明产权人为均系方某甲、蔡某2006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方某甲发现蔡某有不良嗜好,经其多次劝说,蔡某仍未改除。双方经济及生活上亦矛盾重重。2010年8月原告因与蔡某发生矛盾从家中搬出。2010年9月,方某甲起诉来院,请求与蔡某离婚。

【刘颖新律师评议】

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当事人陈述情况来看,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相互谅解,长期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蔡某有吸毒行为,严重破坏夫妻感情。方某甲2010年9月曾提起离婚之诉被驳回,双方始终没有和好,现方某甲再次通过诉讼要求解除与蔡某的婚姻关系,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可认定方某甲、蔡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