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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出轨另一方让其夫妻共同房产归自己所以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1994年3月,倪某与朱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5年8月27日婚生一子倪小美,现在xx中学读高中二年级。近年来,因倪某与她人关系暧昧,及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倪某曾于2012年11月起诉与朱某离婚,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判决不准倪某与朱某离婚。位于淮安市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房屋所有权人倪某、朱某,双方均认可该房屋价值38万元。

2012年4月1日,倪某从其工资卡中取款33000元,倪某陈述是偿还给其哥哥了,朱某认为倪某说谎。朱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智富人生险,共交保费3万元,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为朱某。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引起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近年来,双方当事人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倪某曾起诉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倪某要求离婚,朱某表示同意,本院照准。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婚生子倪小美虽年龄已超过十八周岁,但仍接受高中教育,尚未独立生活,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本院确定倪小美随朱某生活,酌情确定倪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本案中,位于xx区xx路xx小区x幢xx室房屋登记在倪某与朱某名下,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应当认定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离婚后,双方实际居住需要及经济能力,结合房屋价值等情况,确定该房屋归朱某所有,朱某应给予倪某一定经济补偿,酌情确定朱某补偿倪某19万元。

关于倪某提取家中的银行存款3万元。本院对此认为,倪某在上次诉讼中陈述是借其哥哥2万元,而在本次诉讼中又陈述是其结婚时与哥哥换房子,如果不好好过日子,就给哥哥3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故该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该存款被倪某占有,倪某应将该存款的一半返还朱某。对于朱某主张的还有6000元存款问题,倪某陈述了用于孩子学费和自己看病,故朱某要求分割,不予支持。

关于朱某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金3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可归朱某所有,朱某应将该保险金的一半返还给倪某。

关于倪某主张朱某的养老保险及朱某提出的倪想的幸福一生保险问题。对此认为,倪某与朱某均缴纳了养老保险,倪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朱某已经实际取得该养老保险金,且倪某未提供自己养老保险金额的相关证据,故对倪某要求分割朱某养老保险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倪小美的保险金受益人为倪小美,故倪某与朱某对此财产主张分割,不予支持。

综上,在财产分割上,经折抵后,朱某还应支付倪某19万元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