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之争:妻子未署名的婚内财产如何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黄某某与梁某某,黄某某和梁某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他们共同积攒下了两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x路的房产。然而,这两套房产却成为了他们之间争执的焦点。黄某某发现,梁某某在未经她知情的情况下,出售了同小区的另一套房产。她担心,如果梁某某可以这样随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他们辛苦积攒下的这两套房产也可能面临同样的风险。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这两套房产各享有50%的份额,并要求梁某某协助将她登记为房屋的共有权人。面对黄某某的诉求,梁某某却表示了不同意见。他承认,购房款是在婚内支付的,也认可这两套房产有黄某某50%的份额。但他却不同意黄某某的诉求,认为房产已经登记在他的名下,就应该属于他个人所有。黄某某与梁某某目前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两套房产,是在他们婚后共同购置的。同时,梁某某在出售另一套房产时,不仅没有告知黄某某,也没有将售房所得用于家庭支出。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因物权归属、内容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权利。不动产或动产可由多个组织、个人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与真实权利不符,且其为真实权利人,应支持其确认物权的请求。夫妻婚姻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梁某某名下,但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双方无夫妻财产约定,财产混同,故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某要求确认为共有权人及梁某某协助登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千零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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