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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就婚姻关系解除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约定将登记在男方朱某名下的共有房产一套自愿赠与女儿朱某某。然而离婚后,朱某未将房产过户给女儿,之后朱某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首先,关于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及赠与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和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关系的成立需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且财产依法需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取得物权。此案例中,处理共有房产的协议内容因无受赠人的接受表示,尚未成立赠与法律关系,且房产未过户,女儿未取得房产产权。其次,达成离婚协议后,一方能否反悔撤销赠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赠与不能等同于一般赠与,它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及财产分割的整体约定,具有人身属性和道德义务性质,不能单独撤销。即使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9 条,赠与关系未成立也无撤销必要,且该条规定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再次,关于一方不履行赠与,谁有权请求履行房产过户手续。此协议并非利他合同,仍是婚姻纠纷中的协议,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请求履行协议的主体只能是离婚关系中的一方,其受赠财产的子女无权提起诉讼要求履行房产过户手续。最后,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对房产的强制执行。根据(2018)最高法民申 6053 号民事裁定书,协议中约定的受赠人尚未取得所有权,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不享有更优先的权利,不足以排斥强制执行。在房屋未过户的情况下,其子女的执行异议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