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产权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概要]
小王是家中独子,2008 年与小刘结婚。两年后小王父母拿出 100 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购房合同由小王签署,房贷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并一直由其支付按揭贷款。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小刘认为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王则称这是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7 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但在本案中,小王的父母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小王适当多分。这里对该条款的理解应当做限制解释,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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