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继承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后的第 4 年,男方以自己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婚后第 6 年,双方与医院遗传中心签订人工授精协议,女方人工授精后怀孕。同年,男方确诊癌症后,要求女方人工流产,但女方拒绝,男方因此立下遗嘱,声明不要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自己父母。男方病故后,女方产下一子。后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于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析产继承。法院最终审理后判决,房产归女方,女方另行支付给儿子、男方父母折价款若干。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有两方面,一是人工授精产下的儿子是否为男女双方的婚生子女,二是男方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于房屋如何析产继承。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根据判决,夫妻双方婚内同意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不因其后一方的否认而改变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该子女也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对于第二个争议点,依据法律规定,男方留有遗嘱的,应按遗嘱办理。但法院会审理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其中包括对遗产范围的确认和是否有无效情况的确认。此案例中,房产是在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房产的一半应归女方,另一半属于男方的遗产。而男方立遗嘱时,已知道女方怀孕,却没有为腹中胎儿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所以遗嘱没有保留胎儿份额的内容无效。最终,法院在扣除归女方的财产、应当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后,剩余的份额按照男方的遗嘱进行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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