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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终章,房产赠与何去何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例概述:
甲与乙在恋爱期间,甲购买一套房屋,并向乙借款40万元用于购房。后双方共同作为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购房款主要由甲通过商业按揭支付。甲还清乙的借款后,双方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房屋按评估价格与原价的溢价补偿给乙。然而,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后,乙起诉要求甲支付房屋溢价部分。法院最终认定甲有权撤销赠与,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恋爱期间房产赠与的撤销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甲与乙虽签订了赠与协议,但房屋产权并未实际转移给乙,且赠与未经过公证,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因此甲依法享有撤销权。此外,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乙虽主张有协议存在,但未能证明双方就赠与事宜达成最终合意。本案提醒我们,在涉及大额财产赠与时,应谨慎考虑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必要时可通过公证等方式增强法律效力。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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