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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属:约定大于法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例概述:
陈先生与孙女士在离婚时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归孙女士所有,并由孙女士支付陈先生一定的补偿款。然而,离婚后孙女士未按时支付补偿款,陈先生遂反悔,要求重新分割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离婚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本案中,陈先生与孙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房产归孙女士所有,并约定了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因此陈先生应受该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法院在审理时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相关条款可参考《民法典》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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