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离婚房产争夺战:共有权与出资证明的较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例概述:
张先生与李女士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证上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然而,几年后两人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对房产的分割产生了严重分歧。张先生主张房产应归其所有,理由是他独自承担了大部分购房款和装修费用,并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和装修合同作为证据。李女士则坚持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分。案件最终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认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因此,无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只要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虽然提供了出资证明,但这并不足以改变房产的共有性质,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另有约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贡献、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变动情况等因素,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相关条款可参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