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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争夺战:亲情与法律的天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概述:
李某1作为原告,因被继承人边某某名下的一套房产继承问题,将被告马某、李某2、李某3、李某4及李某5诉至人民法院。边某某生前与丈夫李某某育有四女,并立下公证遗嘱,指定房产由儿子李某点继承。李某点后于边某某去世,其继承权转由配偶马某和女儿李某1继承。本案焦点在于房产归属及遗嘱效力。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现已失效,相关条款参考《民法典》继承编)。首先,关于房产的归属问题,虽然房产未办理房产证,但根据证据显示,边某某已实际居住多年并支付了购房款,该房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李某5提出的“房产非边某某所有”的抗辩,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未予采纳。

其次,边某某所立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边某某通过公证遗嘱明确指定房产由李某点继承,该遗嘱内容合法,应予以尊重和执行。

最后,关于转继承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李某点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其继承权转由其法定继承人马某和李某1继承。马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故房产应由李某1单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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