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名下的房产,夫妻离婚的尴尬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例概述:
朱女士的丈夫因染上赌习,导致婚姻生活陷入危机。为了避免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朱女士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新房。然而,当两人决定离婚并分割财产时,却发现这套房产的产权人是女儿,导致夫妻双方均无法直接处置该房产。丈夫更是以此为由,拖延离婚手续的办理。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例中,朱女士试图通过以女儿名义购房来规避离婚财产分割的复杂性,却意外陷入了更为棘手的困境。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姻法》及《物权法》明确规定,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即视为该人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房产并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在离婚时均无权直接要求分割。但值得注意的是,抚养权问题可能间接影响房产的实际使用权。若一方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则可能基于抚养权的需要而事实上使用该房产。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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