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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优势炒房 转手倒卖牟利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9日,崔某、陈某、xx中介公司分别作为买方、卖方、中介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崔某向陈某购买一处房产,价款为38.2万元,12月31日前办理过户;卖方要配合按揭贷款,买方交定金2万元,并在过户时再付首付款4.2万元,余款待权利变更完毕后由银行转付;任何一方违约致合同无法履行,则适用定金罚则,并承担中介费;合同签订次日交房,晚交一日违约金为己付款2‰;买方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并有权将房产过户至指定人名下。
签订合同后,xx中介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买方中介费5000元,陈某收到案外人贺某2万元定金后如期交房;同年11月17日,贺某、邹某分别作为卖方和买方,与另一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贺某以43万元价格将涉案房产出售给邹某。
一周后,陈某通过线上预约办理过户手续,但因崔某公积金贷款未办成等原因而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此后,崔某要求对方办理公证委托,委托xx中介公司全权负责办理过户,但遭陈某拒绝。
另查明,崔某与陈某签订合同时,崔某系xx中介公司员工;接收涉案房屋后,崔某自认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交邹某占有使用。
【刘颖新律师评析】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查明事实,崔某并非真正买受人,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其中介员工身份,并约定“崔某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和过户到指定人的名下”,其目的是为转售房产便利。签订合同后,仅在他人支付2万元定金的情况下,崔某就取得房屋占有,但办理过户时却拒绝直接过户至自己名下,并要求对方办理公证委托,显然不符合正常房产交易行为。
此外,崔某自认涉案房屋由案外人邹某占有使用,却否认他人与邹某合同关系,亦未出示其与他人房屋买卖合同,故可认定崔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的优势,与他人联合将涉案房产出售赚取差价,故购买涉案房屋并非崔某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崔某购买房屋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先占有购买房屋机会,再另寻买主出售,从中赚取差价,其行为严重影响实际买卖双方缔约选择权,损害了实际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名为买房,实为炒房,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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