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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付土地转让款为由拒不过户法院判决应予配合 

基本案情】

卢某在xx市有一幢六层楼房。20044月,余某为乙方与卢某为甲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私房的第三层套间,房屋出卖价格为5万元,乙方交房款的同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到房产部门办好第三层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合同签订后,余某按约付清了房款,卢某交付房屋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及土地使用权分户登记。因房屋不动产实行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合一的登记制度,余某在申请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中,要求卢某配合办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分户手续,卢某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未出让,房屋价款中不包含土地转让价款为由,表示余某需要支付土地费用,方同意配合办理。双方协商未果,余某遂向提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析】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买卖标的,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余某按约向被告卢某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应交付房屋、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依据房地一体的原则,转让房产时,出让方应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卢某要求余某支付土地转让费用与房地一体原则不符,依法不应支持。余某要求办理买卖房屋不动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变更登记,卢某应予配合。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