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更名风波,房产加名引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例概述:
刘先生与肖女士结婚多年,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但产权仅登记在肖女士名下。随着感情出现裂痕,刘先生要求肖女士在房产证上加名,以确认自己的共有权。肖女士拒绝后,刘先生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刘先生的诉求,确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婚内房产加名问题,它直接关联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特别规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虽然房产证上仅登记了肖女士的名字,但房产系婚后购买,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的诉求合理合法,法院的支持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原则。
适用法律: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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