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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子风波:离婚协议中的法律较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概述:
张先生与李女士在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将一套房产赠予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小张。然而,离婚后李女士反悔,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小张的监护人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执行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至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因此不应随意撤销。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小张的诉求,要求李女士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体现了对离婚协议稳定性和未成年人权益的尊重。

适用法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至第六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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