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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获得拆迁安置利益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秦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秦某1系其二人之子,申某与秦某1系夫妻关系,2017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判决离婚。

2017年11月3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秦某(乙方)签订《某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xx市xx号,认定宅基地面积140平米,宅基地范围内的认定房屋建筑面积140平米。经认定乙方安置人口为4人,享受政策性安置房指标。分别为:产权人秦某、之妻李某、之子秦某1、之儿媳申某。腾退补偿款:乙方自愿选择房屋安置的补偿方式,应得腾退补偿款=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设备、装修、附属物补偿款+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各项补助费和奖励费。乙方实得腾退补偿款3120331元。当日甲方、乙方签订某村宅基地腾退安置房认定书,合计安置人口4人,安置面积合计250平米,共计认定三套,总建筑面积260平米,安置房款1560000元。

现申某认为拆迁安置的房屋已分配到位,故以其诉求主张xx号院拆迁安置房屋中75平米安置指标归申某及主张拆迁相应的奖励。秦某认可三套房屋已分配到位,并提交选房确认书,其中xx1号二居室70平米(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建筑面积75.7平米,xx2号三居室113.16平米购房人系李某,xx3号二居室94.66平米购房人系秦某。《某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安置房认购协议》中约定李某认购案涉房屋,安置房总房价为454200元。秦某、李某又补交了三套房屋购房款141120元。

《某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腾退人”是指腾退范围内本村村民宅基地批准文件上记载的或经某村宅基地腾退小组认定后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第十一条腾退补助费(三)期房补助费:在回迁房建设周期内一次性补助,一居室5.5万元;二居室8万元;三居室10.5万元(期房补助费按被腾退人所选购房屋居室情况确定;...)。第十二条回迁安置房价格确定为6000元/平方米;回迁购房指标为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含公摊);该指标只限被腾退人本户使用,不得转让、调剂。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申某、秦某与秦某、李某系拆迁共同安置人,因签订《补偿协议》时申某与秦某1系夫妻,根据拆迁补偿政策故享有50平米的安置购房指标,因申某与秦某1在房屋施工完毕、选购房屋前即已离婚,秦某、李某依据《补偿协议》《补偿安置办法》获得三套所安置的房屋,其中案涉房屋的认购人系李某。《补偿协议》安置的三套房屋系基于秦某名下的宅基地的拆迁腾退给付的补偿款,并享受政策性的安置指标分配购买所得,所得三套房屋使用了申某、秦某1的购房指标,故获得了所安置购买房屋的扩大面积。申某依据《补偿协议》获得的仅是50平米的拆迁购房安置指标,且该50平米的购房指标获得的拆迁安置利益也是基于秦某的宅基地腾退及与秦某1系夫妻关系而得,该安置利益目前仅是用益物权下的权利义务,申某对涉案房屋并未有实际付出的行为。现申某以分家析产为由主张案涉房屋的居住权及期房补助费8万元,且主张的面积超出其应得的指标。鉴于涉案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屋产权,房屋性质仅是居住使用,且申某与秦某、李某、秦某1对房屋的居住分配并未达成分配协议,不宜于析产,可待涉案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依据购房指标,参考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析产。期房补助费依据《补偿协议》系与房屋的实际分配而给付,应在析产处理时一并解决。故申某主张对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及期房补助费等诉求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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