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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风云:房产的遗嘱之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概述:
赵某鹏与高某再婚,婚前双方分别订立遗嘱及再婚公约。赵某鹏去世后,其女赵女士依据遗嘱要求继承位于海淀区的房产,但遭遇高某反对。高某认为,再婚公约中约定各自房产归各自子女继承,且遗嘱时房屋尚未购买,故遗嘱无效。法院最终判决赵女士继承海淀房产50%份额,其余由高某享有。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融合了遗嘱继承与再婚公约的法律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赵某鹏虽立有遗嘱,但再婚公约对遗产分配进行了新的约定,且再婚公约未明确排除遗嘱效力,故两者并存。法院综合考虑遗嘱与再婚公约内容,以及房屋购买时间等因素,作出合理判决。此案提醒我们,遗嘱与协议应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法律上的模糊地带。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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