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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购令下,婚房产权登记引发的法律思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概述:
王先生与赵女士在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因赵女士名下已有一套房产,根据市限购政策,新房只能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赵女士要求平分房产,而王先生认为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限购政策下的房产登记与产权归属问题。虽然房产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限购政策作为行政管理措施,不影响夫妻之间财产权利的认定。因此,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影响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在离婚时,应对房产进行公平分割,考虑双方贡献及实际情况。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 成都市限购政策相关文件(作为行政管理措施参考)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