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产权争夺战:父母出资下的法律博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概述:
张先生与李女士在婚前共同购买了一套婚房,其中张先生的父母出资50万元,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出资剩余部分。房屋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婚后不久,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李女士要求平分房产,而张先生认为房产应归自己所有,因为父母出资较多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婚房产权归属问题,关键在于父母出资的性质及房产登记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张先生父母虽出资较多,但并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且房产登记在张先生名下,故该出资应视为对张先生的个人赠与。然而,张先生与李女士共同出资的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平均分割。因此,法院判决应综合考虑双方出资比例及房产登记情况,作出合理裁决。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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