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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婚外异性购置房产,能否撤销赠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章某与被告李某于1980年经人介绍后举行婚礼,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2012年9月,被告王某与Y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被告李某通过刷卡、现金支付572266元。2015年10月,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16年3月离婚。2016年10月,章某向法院自诉李某犯重婚罪,2017年3月,法院判决李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章某、李某离婚。同年,章某诉请确认李某、王某购买房屋的赠与行为无效,王某返还115万元。一审判决赠与行为无效、王某返还章某572266元,二审改判王某返还章某购房及装修款项286133元。

 

【刘颖新律师评析】

1.《婚姻法》规定,夫妻实行财产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所得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另一方有权向第三者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生子并共同生活多年,为王某支付购房款、装修款及家具款,是赠与行为。李某在与章某婚姻存续期间,未经章某同意,使用与章某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王某,侵犯了章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违反公序良俗,该处分行为无效。章某要求王某返还相关款项,符合法律规定。转账记录及票据显示李某转账支付购房款共计445346元,案涉房屋交付后进行装修、购买家具家电等,李某通过刷卡、现金方式共支出126920元,以上共计572266元。现章某与李某已经离婚,不存在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李某没有诉求返还情况下章某只能诉求返还原来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她本人的部分,即上述赠与财产数额的一半(572266元/2=286133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 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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