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后再离婚,离婚房产还能进行分割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男)与胡某(女)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8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共有的房屋,离婚后,此房产归女方所有,房贷由女方偿还。男方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离婚后,赵某搬离房屋,但双方一直未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屋过户至胡某一人名下。
2018年9月赵某和胡某再次登记结婚,2020年因双方矛盾不断,胡某与赵某协商离婚事宜,并请求赵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赵某拒绝,表示如果离婚要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胡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按照2018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确认房屋为其所有,并要求赵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析】
赵某与胡某在2018年协议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赵某与胡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赵某与胡某也未因离婚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该协议对双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载明双方婚后共有房屋,离婚后此房归胡某所有,房贷由胡某偿还,不能因为双方重新登记结婚的行为而否定胡某对争议房产享有的所有权。故胡某主张房屋归其所有,被告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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