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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没有产权证,离婚时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于2005年10月25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政府出售的福利房,尚未取得共有产权证)归女方所有,男方须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离婚手续办完后,男方却不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履行协助义务。
【刘颖新律师评析】
在房产没有过户至女方个人名下之前,女方不能请求确认房产归其个人所有。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的继续履行,男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协助义务,因此法院应该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而该法第一百零八条只是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规定“有正确的诉讼请求”,对本案诉讼请求是否正确的问题,只有经过实体审理才能认定,立案庭受理案件时不应横加干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即使从实体上审查,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
关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得到了履行,对于涉诉房产的产权并没有任何争议,人民法院应该判决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至于要求先确认房产归男、女双方共有,然后判令房产归女方所有的观点,笔者认为其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因为确认房产共有也好,判令房产归女方也好,其都是一种确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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