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离婚后赠与房屋一方发现受赠子女为自己的非亲生子女,可以撤销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3年2月在瑞昌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3年9月生儿子程某乙,2006年11月协议离婚。2012年4月,原、被告办理复婚手续。2004年购位于杨林湖的房屋,2012年初对房屋重新装修作为宾馆经营。2013年11月生小儿子程某丙。2014年11月,原、被告登记离婚。2015年3月28日,经鉴定,原告与程某丙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原告对受到的欺骗深感愤怒。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2014年11月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二条。

被告辩称:程某丙确实不是原告亲生。位于杨林湖的房屋是2004年买的旧房,2006年后重做,房屋还没建好,我们就离婚了,之后房屋是我一人做,债务我一人还,与原告无关。2014年11月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析】

程某丙非原告亲生儿子,原告与被告离婚协议第二条中将房屋产权赠与程某丙及程某乙,系在误认为程某丙是亲生儿子的情形下所为。原告的赠与行为系重大误解,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撤销原、被告在2014年11月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二条内容。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