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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留下的房屋被霸占,女子请求返还占有物

 

基本案情】

原告邢与案外人殷xx系夫妻关系。婚后,案外人殷xx1980127日购买一处面积为55平方米的砖石结构三间房屋。198559日,殷xx死亡。涉案房屋由邢与殷xx之子殷暂时居住。2012123日,殷死亡。同年,殷之子殷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搬到涉案房屋居住。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退涉案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析】

涉案房屋系原告邢与案外人殷xx婚后购买,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殷xx死亡后,原告作为共有人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现被告殷未经原告同意,即占有使用该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倒出并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涉案房屋已由案外人殷xx卖给其父殷的辩论意见,因涉案房屋系原告与案外人殷xx夫妻共同共有,殷xx在未经原告同意及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单方处置该房屋的行为应为无效,且被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的日期与案外人殷xx死亡日期明显存在矛盾,与事实不符,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权的辩论意见,虽在案外人殷xx死亡后,属于殷xx的房屋产权份额发生继承,但被告殷仅享有继承权,并未实际取得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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