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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李于 2018 年结婚。婚后,小王的父母出资 300 万元为小王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小王名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出现了问题,最终决定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小李认为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析】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房屋作为货币出资的一种转化物或替代物,又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应作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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