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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房产迷局:谁主归属
【基本案情】
李先生和王女士于 2010 年结婚。婚前,李先生的父母出资为李先生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然而,随着婚姻的破裂,双方就这套房产的归属产生了激烈的争议。王女士认为自己参与了还贷,应当享有部分房产权益;李先生则坚持认为这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王女士无权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析】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多个法律因素。首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通常被认定为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其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王女士有权要求补偿。
例如,如果婚后共同还贷 50 万元,而房屋在婚后增值了 100 万元,那么王女士可能有权获得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的补偿。假设房屋总价值在婚后从 200 万元增值到 300 万元,那么王女士可能获得的补偿计算方式大致为:50 万元 / 200 万元 × (300 万元 - 200 万元) = 25 万元。
另一种情况,如果李先生能够证明婚后的还贷资金来源于其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其父母的赠与,且明确表示只赠与李先生个人,那么王女士可能无法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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