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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房屋归子女所有”,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赠与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蔡某与章某于1990年结婚,涉案房屋系蔡某以个人名义于1998年购买。2005年5月30日,蔡某与章某经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归双方子女蔡某1和蔡某2所有,其他人员不能有支配权,由蔡某负责办理好房产证的所有权转移到蔡某1和蔡某2名下,蔡某必须按时付清该房屋的按揭贷款或者一次性付清该房屋全款。其后,蔡某1、蔡某2随蔡某在涉案房屋中共同生活。但是,蔡某没有偿还涉案房屋上的银行按揭贷款,也没有为其两名女儿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由于蔡某向柯某借款后没有偿还,柯某遂请求法院对涉案房屋强制执行。对此,蔡某1和蔡某2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案涉房屋物权,以排除柯某对该房屋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刘颖新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蔡某与章某在案涉《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赠与蔡某1、蔡某2,且相关按揭贷款由蔡某负责清偿,该约定体现了蔡某、章某与蔡某1、蔡某2之间就案涉房屋形成的赠与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本案中,蔡某1、蔡某2作为受赠人一直与蔡某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中,实际上已经占用、使用该房屋多年。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离婚协议书》设立的赠与关系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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