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分房在婚姻中的权益纷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华和李梅于 2005 年结婚。2010 年,张华所在单位进行福利分房,张华符合条件并成功获得一套福利房。购房款一部分来自张华的积蓄,一部分来自夫妻共同存款。然而,在 2020 年,张华和李梅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对于这套福利房的归属产生了严重分歧。
刘颖新律师评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福利分房,一般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房产是基于张华的单位福利获得,但购房款中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平等分割。但在具体分割时,会考虑到房屋的来源、双方的贡献大小等因素。例如,如果张华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较长,对获得福利房的贡献较大,那么在分割时可能会适当多分。反之,如果李梅在购房资金的筹集上贡献较多,也可能在分割时获得相应的照顾。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