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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刚和孙梅于 2010 年结婚。婚后,赵刚单位进行福利分房,赵刚以优惠价格购得一套房产,但大部分房款是由孙梅的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赵刚名下。几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孙梅认为这套房产自己父母出资较多,应按出资比例分割,赵刚则坚持房产是单位福利分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析:

首先,单位福利分房并不必然决定房产的归属。虽然是赵刚单位的福利,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仍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对于孙梅父母的出资,如能证明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有证据表明是对孙梅个人的赠与,则在分割时应考虑这部分出资对应的房产份额归孙梅个人所有。例如,如果孙梅能够提供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她个人的书面证据,那么这部分出资对应的房产权益应归孙梅。反之,如果没有相关证据,且赵刚也无法证明这是对他个人的赠与,那么就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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