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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争议:分家协议下的居住权确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贾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王某甲、王某乙两兄弟。1985年,贾某某与王某某以6300元的价格购买了六间新购房(以下简称“新房”)。不幸的是,王某某于1992年去世。1986年,贾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四人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家庭财产的分配,包括新房的分配。协议规定,新房的西四间归王某某(已故,视为由继承人继承),东二间在贾某某与王某某去世后,由王某甲与王某乙各继承一间。同时,协议还约定了购买房屋的债务由王某甲承担。

1989年,王某甲取得了新房六间的所有权权属证明,并在1997年为该房屋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然而,随着时间推移,贾某某与王某甲之间的关系恶化,贾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新房东二间的所有权和居住权。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贾某某是否享有新房东二间的居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和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设立,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分家协议虽然未明确提及“居住权”这一法律术语,但协议内容实质上是家庭成员之间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并约定了贾某某在生前对新房东二间的居住使用权。这一约定符合居住权的设立要求,即“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分家协议是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已实际履行多年,因此合法有效。贾某某基于该协议享有新房东二间的居住权,该权利可以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人。

本案中,王某甲作为新房的所有权人,与贾某某的居住权产生了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但实践中往往存在未登记的情况。本案即属于此类情形,尽管未办理登记,但分家协议已实际履行多年,法院据此认定居住权成立。

在处理所有权与居住权的冲突时,法院强调了居住权的实际履行和信赖保护原则。即便未进行登记,但基于双方的实际履行和信赖关系,居住权仍然有效。因此,王某甲作为所有权人,必须尊重贾某某的居住权,不得无故妨碍其居住使用。

最终,法院支持了贾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其对新房东二间享有居住权。这一判决不仅保护了贾某某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它表明,在家庭成员之间因财产分割产生的纠纷中,法院将综合考虑协议内容、实际履行情况、公序良俗等因素,合理认定居住权的成立与效力。

此外,本案还提醒我们,在处理家庭财产时,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这样不仅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也有助于在纠纷发生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