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改房的归属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陆某与龚某是再婚夫妻。龚某原是某市国有企业的职工,其在与陆某结婚后,办理了公有住房的购买手续,并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2010 年,这套公有住房拆迁,夫妻俩获得房屋补偿金,并在安置小区以低价购进了定销房一套。2023 年初,陆某因与龚某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诉讼。陆某认为该套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购买该房屋的房款有一部分是自己的个人婚前积蓄,因此产权应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而龚某则认为那套公有住房是自己在国企工作多年取得的福利,且该福利的形成在双方结婚前,所以因原公有住房拆迁拿到的安置房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公有住房虽为龚某工作单位的房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另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房改的时间在陆某与龚某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所以应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在分割时,需考虑到该房屋的性质进行平衡。房改房的出售和价格受国家房改政策调整,夫妻双方的工龄、职务、人口等因素均可能影响到房屋价格,且一方购买房改房可能影响到另一方福利政策的再次享有,使对方失去享受福利购房的机会。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证据,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完全是利用个人的福利因素,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且没有影响对方享受房改房福利政策,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但在本案中,龚某仅依据其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取得参加房改的资格,就认为该房改房属于其个人所有,是不成立的。最终法院判决,陆某取得约 40%的房屋产权。 此案例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房改房等特殊房产的权属认定原则。一般来说,婚姻期间取得的房产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情况还需综合各种因素判断。同时也强调了在分割房产时,应充分考虑房屋的来源、性质以及各方的利益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分配。这对于处理类似的婚姻房产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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