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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林某夫妻财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概述:
陈某与林某夫妻在深圳购买一套房产,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其中99%在林某名下。后因借贷纠纷,林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房产被查封。陈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及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陈某与林某未选择法律适用,且共同经常居所地在香港,故应适用香港法律。香港法律规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因此陈某仅对其名下1%的房产份额享有产权。陈某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其请求是合理的。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已婚者地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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