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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生婚前购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概述:
马先生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与刘小姐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刘小姐要求将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婚前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马先生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并办理了产权证,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可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离婚时马先生应给予刘小姐相应补偿。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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