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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贷款买房,离婚后共同贷款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某银行

2018年x月x日,原告张某与林某共同购买一处商品房,并以此房为抵押物,共同与被告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金额325万元,贷款期限360个月(2018年11月28日至2048年11月28日),按月等额本息方式还款。现仍有剩余贷款未还清。

2021年4月28日,原告张某与林某为案涉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原告张某与林某为共同共有人。同日,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被告取得了不动产登记证明。

2022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一、张某与林某离婚;......;三、登记在张某与林某名下的该处商品房归林某所有,剩余房屋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均由林某继续偿还。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林某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xxxx元。

张某起诉请求:被告某银行将原告张某从案涉合同的借款人中解除。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张某与林某与某银行的借款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张某与林某的婚姻关系。当两个法律关系出现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系张某与林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借款人身份订立,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虽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债权人某银行仍有权向张某按照夫妻共同债务主张。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