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立遗嘱无效时依然要依靠法定继承进行分割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赵一,是被告赵二的孙子,与被告赵三为兄妹关系。原告的父亲赵四去世后留下了遗嘱,遗嘱内容如下:赵四名下的所有财产和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均由原告赵一继承,包括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和一套位于郊区的住宅,以及一辆电动汽车。此外,赵四去世后政府发放的一次性补助金和其他福利也由原告赵一继承和领取。在场的证明人周某和吴某在遗嘱上作为证明人签字并按了手印。2022年5月8日(农历四月初八),原告的父亲赵四因病去世。在遗产分割问题上,原告与被告未能达成共识,因此原告将此事诉至法院。
原告主张,根据父亲赵四的遗嘱,其遗产应全部由原告继承。被告则辩称,在赵四每次住院治疗期间,都是由赵二和赵三轮流照顾,他们一直陪伴在赵四身边。特别是在2022年5月7日,赵二一直在医院陪伴赵四,从未离开,也从未见过赵四留下遗嘱,更没有见过周某和吴某到医院为赵四的遗嘱作证。
根据证人周某和吴某的出庭作证,两人对于到达赵四病房的时间陈述存在差异,但他们一致确认,当他们作为见证人到达病房时,赵四已经按了手印,而遗嘱上除了周某和吴某未签名外,其余部分已经形成。两位证人既没有见到赵四是如何订立遗嘱的,也没有见证在赵四病重的情况下,遗嘱是如何在电脑上书写以及在哪里打印出来的。该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时空一致性要求,不能证明是赵四的真实意思表示。
结合原告提交的视听资料,遗嘱人赵四明确表示:“关于我父亲,两套房子他可以随便住,他有居住权,可以住到去世……”但证人周某在宣读完遗嘱后,并没有让赵四核对遗嘱内容,也没有在遗嘱中体现赵四所说的内容。只是告诉赵四:“尊重你的意思,这个在遗嘱中也已经体现了……”但实际上,遗嘱中并没有体现这一点,因此该遗嘱并非赵四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遗嘱的形成过程和形式都不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上也不能真实反映赵四的真实意愿,因此应该认定原告提交的2022年5月7日的遗嘱无效。对于原告根据该遗嘱要求继承赵四所有遗产的主张,不应该支持。赵四名下的财产和存款应由原告和被告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割。赵四去世后政府发放的抚恤金,已被赵二领取,虽然不是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进行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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