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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想要公婆遗产,为何被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已故的夫妇陈老先生和陈老太,共育有两位儿子,分别是陈大和陈二。不幸的是,陈大早于父母去世,他生前与赵女士结婚并育有一子,名叫陈小明。

在2006年,陈老先生和陈老太,连同赵女士和陈二,在一家法律服务机构的见证下,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赵女士负责拆除陈老先生和陈老太的一间旧房,并在原地为赵女士自己建造新楼房。作为交换,赵女士需在新楼房建成前,为陈老先生和陈老太建造两间新的瓦房,这两间瓦房将建在陈二住所的东侧。所有建房的费用和相关审批手续的费用均由赵女士承担。陈老先生和陈老太计划将这两间新瓦房转让给陈二,具体的产权转移手续将由他们与陈二在将来另行处理,赵女士对此表示无异议。

陈老太于2009年7月离世,陈老先生则在2020年10月去世。到了2021年3月,赵女士和陈小明将陈二告上了法庭,他们要求继承陈老先生和陈老太生前留下的两间瓦房。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指公民去世时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在本案中,陈老先生和陈老太生前已经与赵女士和陈二签订了分家析产的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他们已经将涉案的两间房屋处分给了陈二,赵女士对此表示认可。因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尽管产权变更登记尚未完成,但这不影响协议的效力,也不应影响对遗产的认定。鉴于陈老先生和陈老太生前已经对这两间房屋进行了处分,因此,这两间房屋不应被视为他们的遗产进行分割。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案中涉案房产龚某与董某生前已处分,因此不存在启动法定继承程序的个人合法财产前提,同时在庭审中赵某亦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去世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赵某不仅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也淡漠了互谅互让的家庭亲情,其在公婆去世后争夺财产的锱铢必较,违背了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理念,此行为不值得提倡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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