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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中遗产继承的份额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杨岳(化名,男)、张秀(化名,女)系原配夫妻,婚后夫妻二人先后相继生育了两个儿子杨浩(化名)和杨涛(化名)。杨岳于2008年3月26日去世。2008年5月8日,张秀到公证处做遗嘱公证,将其与杨岳共同所有的房产中属于个人所有的部分,在其过世后由杨浩一人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后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张秀所立以上遗嘱的事实,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张秀于2012年4月30日去世后,杨浩、杨涛就遗产分割事宜协商无果,杨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析】

案涉房屋系王岳和张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属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未约定份额,应视为各半享有。该处房产张秀享有50%,王岳享有50%的份额。王岳去世后,在去世前未立遗嘱,其享有的产权份额,依法由其继承人按法定顺序继承,因此王岳对房屋享有的50%份额由张秀、王浩和王涛三人按照法定继承,三个人分别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张秀对该处房产享有六分之四的份额。

我国公民可以依法设立遗嘱,处分自己个人的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因本案张秀设立的遗嘱在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张秀享有的份额应按公证遗嘱由王浩一人继承,故王浩对房产享有六分之五的份额,王涛对房产共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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