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士与周先生离婚房产争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概述:
沈女士与周先生离婚后,周先生曾放弃房产所有权。然而,周先生患病后,其妹妹取回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配房产权益。周先生为平息纷争,在公共走廊居住数月。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应遵守协议内容。周先生妹妹的行为可能构成对离婚协议的违约,除非能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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